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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意义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10 07:56:19浏览:12分类:金融百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意义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6日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这个规定的出台对克服现存的司法尺度不统一的现象具有怎样的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与其他国家判例有什么本质的区别?

胡云腾:首先,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机关不仅是人民法院,而且还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就是说,今后的案例指导制度有三个系列,公安指导案例系列,检察指导案例系列和审判指导案例系列,分别指导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工作,这与其它国家的案例或判例一般仅指法院的判例有很大区别。

其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是正确适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切实体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一致认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案例。

所以,指导性案例一定是反映司法公正、受到人民群众称赞、经得起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案例,它是案例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是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应当参照的楷模,是宣传法治活生生的实例,是树立法治和司法权威的典型,是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体现司法智慧与审判经验的载体。

这与我们通常对国外判例的理解有很大不同,与我们以前想象的案例指导制度也有差别。

再次,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从其性质上看是解释法律的一种形式,更准确地说,是解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国家法律的一种形式,如有关刑法、刑事诉讼法、物权法方面的指导性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解释、明确、细化相关法律的作用。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指导性案例所具有的明确、具体和弥补法律条文原则、模糊乃至疏漏方面的作用,不是造法而是释法的作用。

因此,指导性案例是法官释法而不是法官造法,是总结法律经验法则而不是创制法律经验法则。

最后,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就是要把那些具有独特价值的案例发现出来、公布出来、树立起来、推广开来,充分发挥这些案例独特的启示、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让广大法官能够及时注意到这些案例,及时学习借鉴这些案例所体现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维,并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做法,公正高效地处理案件。

因此,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根本缘由是适应公正处理各类案件的具体需要,坚持法律的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平等性与多样性的统一,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和司法个案的公正。

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与发展过程

记者:我国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缘起于何时?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特点是什么?

胡云腾: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开展案例研究和探索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历程相当久远。

新中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就很重视案例的作用,从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经验,指导法院审判工作。

可以说是把总结的案例规则和审判经验当作法律加以应用。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当时还要求,公报刊登的案例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25年来,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例的做法后来没有坚持下去,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视为指导性案例进行参照或研究。

因此,我个人认为,应当把1985年视为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之年。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设立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主要任务是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供全国法院裁判案件时参考。

不久,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后来的国家法官学院开始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合作编辑《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这是当时两种影响最大的案例著作。

进入新世纪,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很重视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与此同时,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著作,教材,读物也日渐增多,形成了案例研究百花齐放、成果丰硕的局面。

这一阶段的案例研究,发挥了以案例分析法律,以案例丰富法律,以案例普及法律的作用,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案例指导制度,打下了扎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规定的主要内容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内容有哪些呢?

胡云腾:《规定》只有短短的9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

开宗明义规定,对于全国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并统一发布。

二是列举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范围。

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案例:1、社会广泛关注的;2、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3、具有典型性的;4、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5、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三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机构。

为了做好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专门设立了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指导性案例的组织、审查、编纂工作。

四是明确了案例指导工作的程序。

包括推荐程序、审查程序、报审程序、讨论程序和发布程序等。

五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效力问题。

明确规定,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

六是明确了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公布问题。

即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符合《规定》所规定的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应当重新公布,没有在重新公布之列的,不再视为指导性案例。

若干问题的深层次解读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内容虽然不多,但是已经引起社会高度关注,许多专家学者认为规定中的“类似案件”、“应当参照”、“具有指导作用”等字眼都显得有些模糊。

也有法官提出既然《规定》中是参照,就不是必须执行,应当允许有条件的例外。

您是如何看待这些不同的观点和建议的?

胡云腾:《规定》发布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在理解《规定》的有关内容时产生了一些疑问。

最高人民法院正在起草《规定》的实施细则,对一些不明确的问题加以明确。

这里,我仅就《规定》的一些不明确问题,谈几点个人看法,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意见,更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纯粹是个人理解。

目的是抛砖引玉,以便引起大家思考,帮助我们起草好将来的实施细则。

一是如何理解“类似案件”。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要深入研究。

我的理解是,类似案件就是相似或者相同案件。

包括行为类似案件(如利用虚假诉讼诈骗他人财物或者利用网络诽谤他人)、性质类似案件(如罪名相同和民事案由相同案件)和争议类似案件(即案件中争议的问题相同,如知识产权案件中同一种商品的理解与认定问题)。

这里的类似不仅指结果类似、数额类似或者某一个其他情节类似。

二是如何理解“参照”。

我的理解是,参照就是参考、遵照的意思,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处理不相类似的案件时,可以参考指导性案例所运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规则、法律思维、司法理念和法治精神。

处理与指导性案例相类似案件时,要遵照、遵循指导性案例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标准。

三是如何理解“应当参照”。

应当就是必须。

当法官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而未参照的,必须有能够令人信服的理由;否则,既不参照指导性案例又不说明理由,导致裁判与指导性案例大相径庭,显失司法公正的,就可能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当事人有权利提出上诉、申诉。

四是裁判文书是否能够引用指导性案例作为裁判依据。

《规定》没有明确,对此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第二种认为不能引用,第三种认为,可以作为裁判说理引用。

对此需要具体研究,征求意见。

我个人的看法是,考虑到指导性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具有解释法律、指导裁判的性质和作用。

因此,至少可以作为裁判说理来引用。

五是指导性案例的形式。

《规定》对此没有规定,我们在比较研究国内国外、境内境外的相关案例、判例以后,初步设想,采取四个部分的形式,第一部分是首部,包括指导性案例的编号、名称、类型等。

建议采取“法例”加年份加案件类型加序号的方式,如“王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构成非法经营案,法例(2011)刑字第1号”;第二部分是指导要点,主要是对指导性案例指导价值、作用的归纳;第三部分是案情介绍,主要是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归纳;第四部分是裁判结果与理由,主要归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结果和充分的说理。

六是指导性案例的工作与发布机制问题。

我们正在起草指导性案例的推荐标准和具体的规范格式。

初步考虑是,要做好案例指导工作,需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积极性、法院系统以内和法院系统以外的积极性,建立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支持、四级法院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至于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人民法院乃至有关业务部门能否发布、编辑案例的问题,《决定》对此没有明确,这是下级法院和有关方面很关心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在讨论中已经明确,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总结案例审判经验,发布供本辖区法院参阅、参考的案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事业单位可以继续编辑出版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不得称为指导性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不具有应当参照的效力。

总之,《规定》所确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对于实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立这项制度,有赖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把这项制度用好,使之切实发挥作用,更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

内容较长请仔细观看:

1 背叛国家罪 《刑法》第102条

2 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1款

3 煽动分裂国家罪 《刑法》第103条第2款

4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刑法》第104条

5 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1款

6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刑法》第105条第2款

7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107条

8 投敌叛变罪 《刑法》第108条

9 叛逃罪 《刑法》第109条

10 间谍罪 《刑法》第110条

11 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12 资敌罪 《刑法》第112条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52)

13 放火罪 《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14 决水罪 同上

15 爆炸罪 同上

16 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17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18 失火罪 《刑法》第115条第2款

19 过失决水罪 同上

20 过失爆炸罪 同上

21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同上

22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上

23 破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6条、第119条第1款

24 破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第117条、第119条第1款

25 破坏电力设备罪 《刑法》第118条、第119条第1款

26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27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刑法》第119条第2款

28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同上

29 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同上

30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同上

31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刑法》第120条

32 帮助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一

33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

34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刑法》第120条之三

35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刑法》第120条之四

36 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刑法》第120条之五

37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第120条之六

38 劫持航空器罪 《刑》》第121条

39 劫持船只、汽车罪 《刑法》第122条

40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刑法》第123条

41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刑法》第124条第1款

42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刑法》第124条第2款

43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刑法》第125条第1款

44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5条第2款

45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刑法》第126条

46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

47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27条第2款

48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1款

49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刑法》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0 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法》第129条

51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52 重大飞行事故罪 《刑法》第131条

53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2条

54 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133条

55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133条之一

56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条

57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刑法》第134条

58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59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之一

60 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61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

62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8条

63 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6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之一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08)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9)

6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140条

66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141条

67 生产、销售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68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刑法》第143条

69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第144条

70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刑法》第145条

71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146条

7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 《刑法》第147条

73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刑法》第148条

第二节 走私罪(10)

74 走私武器、弹药罪 《刑法》第151条第1款

75 走私核材料罪 同上

76 走私假币罪 同上

77 走私文物罪 《刑法》第151条第2款

78 走私贵重金属罪 同上

79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 同上

80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1条第3款

81 走私*秽物品罪 《刑法》第152条

82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刑法》第153条

83 走私废物罪 《刑法》第152条第3款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7)

84 虚报注册资本罪 《刑法》第158条

85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刑法》第159条

86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刑法》第160条

87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第161条

88 妨害清算罪 《刑法》第162条

89 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162条之二

90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162条之一

9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刑法》第163条

9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

93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刑法》第164条第2款

94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165条

95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刑法》第166条

96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167条

97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168条

98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同上

99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169条

100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刑法》第169条之一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30)

101 伪造货币罪 《刑法》第170条

102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1款

103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刑法》第171条第2款

104 持有、使用假币罪 《刑法》第172条

105 变造货币罪 《刑法》第173条

106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刑法》第174条第1款

107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刑法》第174条第2款

108 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175条

109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5条之一

11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176条

111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77条

112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1款

113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

11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1款

11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8条第2款

11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刑法》第179条

11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刑法》第180条

11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刑法》第180条第4款

119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刑法》第181条第1款

120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刑法》第181条第2款

121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刑法》第182条

122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1款

123 违法运用资金罪 《刑法》第185条之一第2款

124 违法发放贷款罪 《刑法》第186条第1款

125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刑法》第187条

126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刑法》第188条

127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刑法》第189条

128 骗购外汇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1条

129 逃汇罪 《刑法》第190条

130 洗钱罪 《刑法》第191条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8)

131 集资诈骗罪 《刑法》第192条

132 贷款诈骗罪 《刑法》第193条

133 票据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1款

134 金融凭证诈骗罪 《刑法》第194条第2款

135 信用证诈骗罪 《刑法》第195条

136 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

137 有价证券诈骗罪 《刑法》第197条

138 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198条

第六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14)

139 逃税罪 《刑法》第201条

140 抗税罪 《刑法》第202条

141 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203条

142 骗取出口退税罪 《刑法》第204条第1款

14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

144 虚开发票罪 《刑法》第205条之一

145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6条

146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7条

147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刑法》第208条第1款

148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1款

149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2款

150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3款

151 非法出售发票罪 《刑法》第209条第4款

152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第210条之一

第七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7)

153 假冒注册商标罪 《刑法》第213条

15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刑法》第214条

155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刑法》第215条

156 假冒专利罪 《刑法》第216条

157 侵犯著作权罪 《刑法》第217条

158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刑法》第218条

159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13)

160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刑法》第221条

161 虚假广告罪 《刑法》第222条

162 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

163 合同诈骗罪 《刑法》第224条

164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刑法》第224条之一

165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

166 强迫交易罪 《刑法》第226条

167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刑法》第227条第1款

168 倒卖车票、船票罪 《刑法》第227条第2款

169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刑法》第228条

170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刑法》第229条第1款、第2款

17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刑法》第229条第3款

172 逃避商检罪 《刑法》第230条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42)

173 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

174 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

175 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

176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第234条之一第1款

177 过失致人重伤罪 《刑法》第235条

178 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

179 强制猥亵、侮辱罪 《刑法》第237条第1款

180 猥亵儿童罪 《刑法》第237条第3款

181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238条

182 绑架罪 《刑法》第239条

183 拐卖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0条

18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1条第1款

185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242条第2款

186 诬告陷害罪 《刑法》第243条

187 强迫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

188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刑法》第244条之一

189 非法搜查罪 《刑法》第245条

190 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

191 侮辱罪 《刑法》第246条

192 诽谤罪 《刑法》第246条

193 刑讯逼供罪 《刑法》第247条

194 暴力取证罪 《刑法》第247条

195 虐待被监管人罪 《刑法》第248条

196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刑法》第249条

197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刑法》第250条

198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刑法》第251条

199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刑法》第251条

200 侵犯通信自由罪 《刑法》第252条

201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刑法》第253条第1款

2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之一

203 报复陷害罪 《刑法》第254条

204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刑法》第255条

205 破坏选举罪 《刑法》第256条

206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刑法》第257条

207 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

208 破坏军婚罪 《刑法》第259条第1款

209 虐待罪 《刑法》第260条

210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刑法》第260条之一

211 遗弃罪 《刑法》第261条

212 拐骗儿童罪 《刑法》第262条

213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刑法》第262条之一

214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第262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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