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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临时额度害死人?避免这四种情况就好了!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10 22:28:56浏览:25分类:金融百科

信用卡临时额度害死人?避免这四种情况就好了!

逢年过节,经常有卡友会碰到这种情况,要买的东西太多信用卡额度不够用,看到银行给了临时额度,就认为是雪中送炭,赶紧用起来。殊不知道,临时额度也会害死人的,一个没注意就会掉进各种陷阱,被坑得毫不知情,为此大家还是要谨慎使用。

那么,为什么说信用卡临时额度害死人呢?以下是四个常见的陷阱。

陷阱一:影响固定额度提升

这个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额时间上,大多数银行信用卡提额都有时间降额,比如临额要间隔3个月,固额要间隔6个月,而要是你使用了临时额度,那么固额就得再等6个月才能提,也就是临额会占用固额的提额时间;此外,有的银行的临时额度还清后,是会转换成固定额度的,那么下次提额就要间隔6个月了。

陷阱二:必须一次性还清

临时额度到期后,必须一次性还请,不能分期,也不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要是没有全部还清,那么是会逾期,除了会产生罚息、利息等高额费用外,还会影响持卡人信用,这会给没有能力还款的朋友造成很大的困扰。

陷阱三:不享受免息期

你可能会说,我用临时额度是刷卡消费来着,又不是取现,为什么还会享受免息期。这是因为信用卡临时额度是银行借给你的钱,它是超过固额的一种存在,所以银行自然会向你收取利息,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息的。

陷阱四:上征信,不利于申请新卡

很多银行在提升临时额度时,是会去查持卡人的征信报告的,这样就会在征信系统上留下查询记录。此外,临时额度提高后也会在征信报告中体现的,若是额度太高,那么会占用信用卡总授信。这两种情况都会对申请新卡有一定的影响。

信用卡民事纠纷案例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00)聊行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8月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职业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司法所所长。

上诉人姚化平因诉农业行政强制一案,不服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案经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本村杜学功家,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姚化平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之规定,冠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2日判决:一、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二、限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姚化平拖拉机;三、驳回原告姚化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负担。

上诉人姚化平不服一审判决,以冠县人民法院(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得当,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决维持。

本院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质证。被上诉人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交的主要证据是:1、李凤梅的调查笔录;2、李春玲的证言;3、调查杜继凤的笔录;4、调查李春泽的笔录,以上证据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调查李书玲、陈任祥的笔录;6、调查范玉岭的笔录,均证明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被扣押在杜学功家中。

上诉人姚化平的委托代理人对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提出异议,并提交以下证据:1、杜学功的谈话笔录;2、许以峰的询问笔录;3、杜玉娥等人的证言。以上证据均证明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于1998年5月1日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不交钱不放拖拉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于1998年阴历5月1日,以上诉人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上诉人姚化平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之事实可以认定。该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属违法行为,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所扣押之拖拉机应予返还。上诉人姚化平所诉其拖拉机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其要求清水镇政府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依法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分别由被上诉人冠县人民政府和上诉人姚化平各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张玉录

审 判 员:薛振先

审 判 员:张法岭

二000年六月三日

代书记员: 周公法

法律分析:裴某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裴某伟,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裴某伟明知其自身无正当职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在中国农业银行等银行申办多张信用卡,并恶意透支合计人民币58205.35元用于放贷、赌博等,经银行工作人员多种方式、多次催要,均拒不还款。至案发前尚未归还。

被告人供述,办信用卡过程中,有的资质是假的。

自己欠了很多钱,自己也就跑了,不在泗阳去江阴打工,****换了,换了之后没有告诉银行,从那以后银行联系不上自己以及案发后还款等情况。

案例要点/用卡风险点:

透支款用于放贷、赌博等非法用途;

财务状况恶化,明知无力偿还仍然办理信用卡并透支;使用假的资质材料申领信用卡;

搬家、改变****逃避催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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