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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11 05:59:56浏览:12分类:旅游攻略

凉山彝族自治州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独特的民风民俗和生态环境,保障泸沽湖环境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泸沽湖风景名胜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盐源县所辖泸沽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保护、开发利用和旅游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风景区内人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湖泊、河流、岛屿、土地、滩涂、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城镇和乡村等。

本条例所称泸沽湖水域,是指泸沽湖湖泊(亮海)、湿地(草海)及水源河流。第四条 风景区实行严格保护、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方针。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对侵占和破坏风景区环境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对保护风景区环境资源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由自治州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第二章 保护与利用第七条 风景区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并重。第八条 风景区按照泸沽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分重点村落保护区、点,湿地生态保护区,风景游览保护区,生态恢复区。实行分区、分类、分级保护。

(一)重点村落保护区、点应当保持原有风貌和环境特色,加强环境绿化。

(二)湿地生态保护区内严禁围湖造田;严格限制捕捞水生生物;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构筑物。

(三)风景游览保护区分一级保护景区和二级保护景区。

一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环湖公路以内的陆域、湖面及拖坡半岛。区内保留原有村落,严禁规划、建设与风景无关的设施。

二级保护景区范围是指一级保护景区以外的环湖景区。区内以风景游览为主,原有村落应当控制规模,保持原有民族风貌特色。

(四)生态恢复区应当加强荒山绿化与森林抚育,恢复生态环境,涵养水源。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的界定,树立界桩,标明界区。第九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侵占风景区的自然资源及人文景观。第十条 泸沽湖水域的水质应当保持国家规定的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

禁止向泸沽湖水域排放污水、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中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物体。

禁止在泸沽湖水域放养畜禽。第十一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排放有害气体。凡在风景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达标排放。

风景区内应当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电能等清洁能源。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风景区内的土地、水域、滩涂,不得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三条 风景区内禁止围湖养殖、网箱养殖及其他缩小湖面及湿地面积的行为。第十四条 风景区内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国家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禁止在禁渔期进行捕捞。第十五条 风景区内禁止猎捕、杀害、买卖野生保护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的巢、穴、洞。第十六条 严禁有害外来物种人为引入风景区。

凡在风景区内从事外来物种驯化和繁殖的组织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检测审批,并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 严禁在风景区内采伐林木,毁林开垦、采石、采矿、采土、采沙和其他毁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十八条 凡在风景区开采和使用地下水、地下温泉及溶洞等地下资源,应当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发展生态农业,加强生物防治,防止面源污染。第二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风景区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应当对山夸河、星河、木古洛河等水源河流的治理。

在保护区建设给水、排水和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第二十一条 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尊重当地民族传统文化习俗。建设项目的建筑风格应与民族传统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九华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保护、利用和开发以佛教文化和自然景观为特色的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九华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的范围:东起九子岩山麓,西至九子岭西边大岗山麓,北起莲花峰麓,南至南阳湾,面积一百二十平方公里,按此范围标明区界,设立界碑。

按照国家标准,风景区划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以下简称保护带)的范围:东起朱备店(包括龙口、走竹凹、牛狼峰、西山排),西至大岗山麓(包括土地岭、八都岗、牛背垄山麓、滴水岩、低岭脚等一线),北起庙前莲花峰山麓,南至南阳湾,面积53.85平方公里。第三条 风景区内的寺庙、园林、古民居、石雕、石刻等文物古迹、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地形、地貌、山体、岩石、溶洞、瀑布、泉流、河溪及其他水体、林木植被、野生动植物、地质景观等自然景物,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加强保护。第四条 风景区管理应当坚持严格保护、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池州市人民政府设立九华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主任由市长兼任。管委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风景区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

(二)组织实施风景区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依法管理风景区内宗教事务、旅游事业;

(四)审查、监督风景区内各种建设项目;

(五)建设、管理和保护风景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

(六)负责风景区内公安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负责风景区内封山育林、植被绿化、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和防止水土流失等工作;

(八)负责做好爱护九华山、保护九华山的宣传教育工作;

(九)负责省人民政府批准行使的风景区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工作;

(十)承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设在风景区内的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应当服从管委会对风景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六条 设立九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使用范围由池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风景区内的单位、居民、僧尼和游客都应当遵守风景区的管理规定,爱护风景区内的景物、林木植被和各项设施。第二章 资源与环境保护第八条 禁止在风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擅自挖沙、取土;

(二)烧砖瓦、烧石灰;

(三)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四)进行野炊和其他违章用火作业;

(五)在景物或者设施上涂写、刻划;

(六)在二级以上保护区(含二级保护区,下同)内放牧牲畜;

(七)乱扔垃圾;

(八)其他有损景观、破坏生态的行为。第九条 风景区内的地形、地貌应当严格保护。因保护风景区内道路、维护设施,确需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挖取。

风景区内的居民因生活需要,必须在三级保护区内挖砂、取土自用的,由管委会指定挖取地点。第十条 管委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风景区及其保护带内的护林、绿化、防火、防治病虫害以及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风景区内的林木,不分权属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因景区景点的开发或者工程建设确需砍伐少量非珍贵林木的,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保护带内的非珍贵林木,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应当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物种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应当经管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限量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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