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仔先生-趣站-一个有趣的网站!
鹏仔先生

鹏仔先生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教育知识 > 正文

什么是学会章程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4-03-27 02:18:12浏览:4分类:教育知识

学会章程是指社会团体为了规范其组织行动,明确其主旨和任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换而制定的一种组织规范。它通常包括学会的组织机构、成员资历、权利和义务、经费来源和使用、学术活动、评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以下是小编百变鹏仔推荐什么是学会章程更多相关介绍内容,希望对大家对什么是学会章程有更好的了解。

中国生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中文名称为中国生理学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Physiological Sciences, 缩写为CAPS。

第二条 中国生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生理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的学术性和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其宗旨是促进我国科技进步、经济振兴和社会发展,使本会成为推动我国生理科学人才成长和提高,推动我国生理科学发展和普及,促进生理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贡献,加强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重要的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提倡辩证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科学态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生理科学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开展继续教育和普及生理科技知识,促进出成果、出人才和国际交往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法人印章为圆形,中央是一个五角星,围绕五角星有“中国生理学会”六个宋体字。学会的法人印章保存由学会办公室主任保管。需加盖学会印章的学会文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经秘书长签署后,再加盖学会印章。

什么是学会章程

学会的会址和办公室设在北京市东四西大街42号(邮政编号1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举办各种全国性生理科学领域的学术活动,包括学术会议和各种专题讨论会、讲习会;

(二)编辑、出版、发行生理科学的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向政府和社会的有关方面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对公众及会员开展生理科学领域的继续教育,普及生命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生命科学领域的科学思想和先进技术;

(五)开展生理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鼓励并组织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在国家有关生理科学领域的科技政策、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法律法规的制定等方面发挥咨询作用和参与科学论证;

(七)向国家和社会举荐人才,表彰和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生理科学工作者;

(八)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标准制定、成果鉴定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组织和举办科技展览,编审科技文献,提供科技咨询和服务;

(九)认定会员资格,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正式会员、名誉会员、终身会员、通讯会员、学生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正式会员:在研究、教育和企业单位从事生理科学(包括生理学和与生理学相关、交叉的其他学科)工作,并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主治医师、主管技师或更高职称的科技、教学人员,已获得生理科学硕士学位并从事专业工作至少二年和已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二)名誉会员:学术上有杰出成就,对生理科学做出重要贡献,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的我国和外国生理科学家,经本会会员提名,常务理事会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或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

(三)终身会员:本会正式会员在年满65周岁,并已在所在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或虽未满65周岁,但因患慢性疾病或残疾而退休者,在一次性交纳规定数额的会费后,可注册为终身会员。

(四)通讯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愿意与本会联系交往和合作的外籍生理科学工作者,经本会会员介绍,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通讯会员。

(五)学生会员:正在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学习的生理科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的资格到研究生毕业之日为止。

(六)团体会员: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事业和企业单位以及经合法登记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交纳团体会费者,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递交入会申请书;

(二)申请个人会员者,须经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申请团体会员者,须经有关单位介绍;

(三)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正式会员在学会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学会的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仅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有投票权;

(二)对学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学术会议及各种活动的优先权;

(四)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经学会同意并在学会协助下开展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和其他业务活动;

(六)自动退出本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协助并支持本会组织的技术培训及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名誉会员、终身会员和通讯会员免交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在一届理事会任期内未交纳会费者,学会将视为自动退会,停止其会籍, 停止寄赠会刊《生理通讯》,并通知本人。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严重损害学会利益者,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批准。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 通过提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出席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包括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应届理事会全体理事,和特邀代表。各省、市、自治区的代表名额分配及特邀代表名单由应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和组织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每四年,在全国代表大会上经全体代表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应届理事会的任期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学会机构的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的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在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产生新的一届理事会后,由新的理事会选举产生新的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会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一、二、三、五至十款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在任期的最后一年,应成立一个以当任理事长为首的提名小组,进行对下一届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候选人的提名工作。提名小组提出的候选人名单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作为提交下届理事会进行选举的正式候选人名单。常务理事如不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务,则最多连任两届。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 热心学会工作,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在超过规定最高任职年龄后确有必要继续任职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同一职位最多连任一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再次连任,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应有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然后报中国科协审查,经民政部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学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学会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三)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或资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学会基金;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民政部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责、权、利明确的社团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也可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提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经过修改的本会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30日内报请中国科协审查批准,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如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而需要注销,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审查批准,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经2006年11月4日第22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什么是章程?

第一章 总 章

第一条 中国报告编制管理协会(英译名 ChinaReportManagementAssociation简称:CTA)。

第二条 协会是由有志于中国文化事业的专家、学者和实际文化艺术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国性民间文化团体。旨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 扩大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文化向现代化与国际化迈进,为中国文化事业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有序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提高我国的文化艺术水平,向海内外人士展示中华传统文化瑰宝,增进世界对中国文化的了解和认识,为加强世界人民之间的友好和人类的和平事业服务。

第四条 协会对会员进行联络、协调、服务,并在各项会务活动中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常驻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企业文化信息交流。

2、政策研讨会及座谈会。

3、商务考察及行业性调研。

4、专业知识业务培训。

5.企业交流与联谊会。

6、商务活动论坛等

第七条 编辑撰写投资咨询报告,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调查报告等文案,通过行业认定和采用。

第八条 举办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文艺、书画、摄影、文学、影视、等各类学术讲座(论坛)和短期培训班。

第九条 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及有企业委托的文案撰写和文化课题研究和调研活动,提供文化咨询服务;

第十条 对优秀的文案内容(各类报告)举办大型专业化的评奖活动;

第十一条 协助地方政府和文化部门,宣传地方的历史文化、发掘保护地方的民间文化等。

第十二条 与国内外有关文化学术的团体、高等院校建立联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下,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与合作,组织专业人员外出考察学习;举办国内外艺术家的艺术交流和展览;邀请港澳台学者来内地和外国学者来华讲学或参加学术会议和文化活动;

第十三条 组织、论坛、文化、摄影等艺术门类的会展。

第十四条 组织领域的专业人士外出考察;与国内外行业人士合作交流等系列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不接受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本会监管的,编制撰写合法文案报告,各类中小企业单位、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建树者;

(二)在中国传统文化领域内,对艺术创作和表演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者;

(三)由本会专家或专业委员介绍,或经各地文化艺术团体推荐的中国传统文化艺术爱好者。

第十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附个人简历、免冠寸照2张及研究创作成果介绍);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报本会会长审批;

(三)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五)个人资料存入学会文化人才资源档案库。

第十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如在学会会刊上推广介绍作品和研究成果,大型征稿评奖活动专函通知,特邀参加文化沙龙,向知名企业和收藏家推荐艺术作品和研究成果转化等);

(四)优先享有本会提供的会刊、学术资料以及企业赞助的工艺品、文化藏书和纪念品等。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民主协商,推举产生组织领导。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会员代表大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会务工作。协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秘书处召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视需要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等荣誉职务。由秘书处聘请名誉顾问。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经2000年6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百度文库。

章程,是组织、社团经特定的程序制定的关于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规范性文书,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与规则的关系类似于宪法和法律。

1)稳定性 章程是组织或团体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定时期内稳定地发挥其作用,如须更动或修订,应履行特定的程序与手续(经组织全体成员或其代表审议通过);有关单位开展业务工作的章程,是基本的办事准则,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轻易变动。

2)约束性 章程作用于组织内部,依靠全体成员共同实施,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章程的内容要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权利义务、领导者的产生和任期、会费的缴纳和经费的管理使用等。必要的项目要完备,既突出特点又照顾全面。

鹏仔 微信 15129739599

百科狗 baikegou.com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当前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344225443@qq.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