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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大学的章程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4-03-27 05:31:49浏览:3分类:教育知识

大学章程是一所学校的基本法,它规定了学校的目标、组织结构、管理规则和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关系。它通常由学校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批准,以确保学校的行动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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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包括哪些?

01

章程应包括的内容有: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学生会组织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高校学生会组织章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学生会组织的性质、宗旨、基本任务等内容。高校学生会组织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高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学生会组织要坚持以学生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学生会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的领导、团的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学生会组织章程中要明确提出构建党领导下的“一心双环”团学组织格局。

(二)会员。包括学生会组织会员的组成、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等内容。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学生会组织章程,均为学生会组织会员。学生会组织会员有权对学生会组织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有权参加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学生会组织章程所规定的其它权利。学生会组织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执行相关决议,完成各项任务。

(三)权力机构。包括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周期及主要任务、学生代表的产生原则及权利和义务等内容。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周期不超过两年;院(系)层面会议召开周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为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校级层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

实行常任代表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常代会”)的学生会组织须明确常代会为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选举决定领导机构组成人员调整等重大事项。常代会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应每年至少召集1次会议。

(四)执行机构。包括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由主席1名、副主席4至6名组成,有分校区的高校可酌情增加副主席人数。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主席团成员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其常任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校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或常任代表(扩大)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主席团成员和主席候选人的资格条件应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予以确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校级学生会组织须明确1名主席团成员负责学校学生社团工作,已设立校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其主要负责人须由校级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明确学生会组织各职能部门副职原则上不超过2名,不得设置主席助理、部长助理等岗位。明确校级学生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原则上不得超过联系服务学生总人数的1%。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设置权益维护部门,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可视需要设置负责港澳台学生、留学生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加强对港澳台学生、来华留学生的联系与服务。

(五)基层组织。包括基层组织的组成及职权等内容。明确建立学生会组织“学校、院(系)、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明确校级组织对院(系)级组织、院(系)级组织对班委会的指导职责,重点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加强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的指导、联系和帮助;建立健全校级学生会组织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听取全部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及意见建议的制度;建立完善校级学生会组织对院(系)学生会组织工作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进行公开。明确各级学生会组织要配合团组织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六)学生骨干。包括学生骨干的选拔及退出的条件及程序等内容。明确主要学生骨干候选人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选拔,选拔过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拔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明确要建立学生骨干退出机制,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骨干,应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七)附则。包括解释权声明和生效条款等内容。

天津大学章程的章程内容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章程

(二〇一三年七月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是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领导下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指导下的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团结和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作为学校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全国人民整体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诉求和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社会服务,努力为同学服务;

(四)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加强与台湾省和港澳同学的联系,促进中华民族的团结和伟大祖国的统一;

(五)发展同各国、各地区学生和学生组织的友谊与合作,支持各国、各地区人民和学生的正义事业。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四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四川省学生联合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承认本会章程,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学生活动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与校风、学风、教风建设,主动性学习,全面成才,争做创新型人才;

(二)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与配合本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会员有维护学生会荣誉和学生合法权益的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各级学生会组织的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八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领导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电子科技大学委员会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是电子科技大学最高学生组织。

第九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并得到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四)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和批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本会章程;

4.选举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

5.讨论、决定应当由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议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是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全体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

(一)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两年;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两次全体会议,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才能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分学院召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开会议决;分学院召集的委员会议,由所在学院的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主持;

什么是大学的章程

(四)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五)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讨论决定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的重大事项;

2.召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

3.选举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4.审议和批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社团联合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是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的常设机关。

(一)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由当选为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的会员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在有必要时,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表决以增补或递补的方式更换其成员;

(二)各学院学生会主席,是常务委员会的成员,学院学生会主席卸任后,原则上由新任主席递补为成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

(四)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五)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

2.召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委员会会议;

3.决定聘任和解聘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

4.委托办公室管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的经费和财产;审议和批准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5.批准任免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各级学生会组织主要负责人;

6.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委员会委托,对外代表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

第十二条 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的工作执行机构之一。

(一)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兼任常务委员会副主席;副主席四名。

(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下设九个部,每个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四名,从各部干事中公开择优选拔,参选者需在该部有一年以上的工作经验。

(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执行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2.指导、协调、审核和评估各学院学生会以及相关学生组织的活动;

3.组织对各部门负责人的竞聘和任免。

第十三条 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是电子科技大学社团的联合组织,并根据《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电子科技大学社团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兼任常务委员会副主席。

第四章 基层组织

第十四条 各学院学生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对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在学生会执行委员会协调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各学院学生会应认真贯彻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会常务委员会的各项决议,积极完成校学生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各学院学生会在学期初应向学生会提交工作计划;各学院开展各项活动前应向校学生会提交申请,并自行备案。校学生会根据相关材料定期对各学院学生会各项工作进行考核,并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学院学生会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不定期的吸收各学院学生会主席、副主席、部长到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和学生会执行委员会中,与其职务相对应的岗位上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学生会秘书长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校学生会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必须向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经执行委员会主席、该部门分管执行委员会副主席批准后方可提交学生会秘书长准许执行,活动结束后必须向学生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提交活动经费决算,所有经费使用情况须在办公室统一记录归档,每半个月上报学生会秘书长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电子科技大学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〇一三年七月最新修正。

天津大学的前身为北洋大学,始建于1895年10月2日,是我国近代高等教育史上建校最早的高等学府。

1951年9月,经国家高等教育院系调整,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定名天津大学。

1959年,被中共中央确定为国家重点大学。

2000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自强首在储才,储才必先兴学。学校以兴学强国为办学宗旨,穷究学理,作育人才,传承文明,振兴中华,塑造未来;以建设成为综合性、研究型、开放式、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为目标,努力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世界文明进步作出重要贡献。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师生员工基本权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名称为天津大学,简称天大;英文名称为TianjinUniversity,缩写为TJU。

第三条学校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南开区卫津路92号,设有卫津路校区、北洋园校区和滨海工业研究院校区。

学校网址是。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是“实事求是”(英文为SeekingTruthfromFacts)。学校弘扬严谨治学的校风,秉承爱国奉献的传统。

第六条学校按照“形上形下、达材成德”的理念,致力于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全球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卓越人才。

第七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提供终身教育服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面向世界学术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遵循人才培养规律,不断调整优化学科结构,巩固工学优势,大力发展理学和人文社会科学,形成优势突出、特色鲜明、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布局。

第九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

第十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依法对学校办学活动进行宏观指导,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校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二条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应当征求师生员工和校友意见,并报举办者批准。 第十三条学校坚持以人为本,以立德树人为中心,进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四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质量第一”,按照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对学生进行综合培养。

第十五条学校坚持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崇尚科学,矢志创新,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发展和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学校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促进国家和区域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注重文化育人,持续提升师生的人文素养、审美情操和价值追求。学校弘扬“日新又新”的人文精神,坚持文化传承创新,引领社会风尚,服务文化强国建设。 第十八条学生是指被天津大学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天津大学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九条学生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学习自由,按照学校培养方案、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主选择专业、选修校内外课程;

(二)公平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达到规定学业水平,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自治组织和学生社团;

(五)参与学校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学生的基本义务:

(一)以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指引,修德践行,勤奋学习,健康身心,全面发展;

(二)为人诚信友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三)弘扬校誉,爱护教育设备、生活设施,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设师德高尚、潜心育人、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人事管理制度,形成分类清晰、系统协调的岗位聘用制度、综合培养制度、评价激励及奖惩制度、薪酬保障制度、流转退出制度等,激发教职员工的活力与创造力。

第二十六条教职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教师享有学术自由,可自主选择学术方向;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必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三)获得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的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情况,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聘约规定的权利;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工的基本义务:

(一)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二)为人师表,恪守忠诚不倦、业务精湛、挚爱学生、率先垂范的师德规范;

(三)教师应以兴学强国为己任,主动聚焦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聚焦世界科技发展前沿进行学术研究,为科教兴国和文化强国作出应有贡献;

(四)履行岗位职责;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职员工工作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成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可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教授会和其他民主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监督学校工作,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十条校友包括曾经在学校历史沿革的各个阶段学习、工作、进修的人员和获得名誉学衔、荣誉学衔的人员等。

第三十一条校友既是学校办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标志,又是学校教育质量的监督者、学校服务社会的中介者、学校事业发展的支持者、学校声誉的传播者,是学校的宝贵财富。

第三十二条校友对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学校为校友发展、建功立业、报效国家提供服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加强校友与母校以及校友之间的联系,促进合作,凝聚力量,服务校友事业,助力学校发展。 第一节管理体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协调制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五条学校党委在学校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

(四)负责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科协、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离退休工作;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学校党委全体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党委委员主持。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常务委员主持。

第三十七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决策。特别重大的事项,可提请学校党委全体会议讨论。

决策程序主要包括确定议题、调查研究、听取意见、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环节;特别重大的事项,在决策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决策后,应以适当方式公开,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第三十八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是:

(一)拟订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对外代表学校;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原则处理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重要行政事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包括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助理、总会计师,列席人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主任、学校新闻发言人、监察室主任,也可根据议题内容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第四十条中国共产党天津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一条学校深化纪检监察、审计监督机制,强化民主监督、信息公开,构建制度完善、权责明晰、系统全面、精准有力的监督体系,保障决策依法规范,执行高效到位。

第四十二条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的原则,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师生需求,设置教学科研、党政管理、保障服务等内设机构。其职责和使命是:执行学校决策,为师生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以服务创造价值。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成立各类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统筹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节学术组织

第四十三条学校坚持教授治学,强化学术权力,保障学术自由。学校以天津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为核心,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提升学术治理能力。

第四十四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指导各级各类学术组织按照各自职权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学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高尚的学术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广泛的代表性。

学术委员会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校长是当然委员,校长可提名委员候选人。

第四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设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十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四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事项具有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位授予标准;

(三)审议科学研究规划;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

(五)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标准;

(六)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七)审议其他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原则和议事规则;

(八)审议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九)评定引进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审核批准名誉教授;

(十)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国内外重大合作办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一)研究处理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或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凡属学术委员会应当审议的重要事务,学校决策前须先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委托学术委员会审议并决定。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拟订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作出是否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议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评聘考核等相关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法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

第五十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研究、咨询和督导。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教学经验。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负责评议、审定专业技术人员是否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三节民主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学校坚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协商机制,支持和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决策、执行和监督,依靠师生员工推动事业发展。

学校讨论决定校内分配实施方案、聘任考核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讨论决定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等直接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听取学生代表大会的意见。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汇报学校工作。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提出的其他事项。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授权执行委员会代行其职。

学校可在院级单位建立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桥梁纽带。其主要职权是:

(一)团结和引导学生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断提高身心健康水平,积极投身社会实践,努力成长成才;

(二)弘扬良好的校风、学风,倡导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营造多元文化交融互动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代表全体学生参与涉及学生的学校事务民主管理,听取学校工作报告,讨论学生培养总体方案、学位授予办法、学生奖惩办法、奖学金评定方案等涉及全校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倡导和鼓励学生进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协助学校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五)制定、修订学生会章程,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学生行使前款职权。

第四节咨询监督组织

第五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咨询机制和监督机制,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十七条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作为招生录取工作的咨询监督机构。

招生委员会听取学校年度招生录取工作情况报告,就招生简章、招生计划、招生方案、录取原则等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监督。

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和校友等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第五节教学科研机构

第五十八条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变更、合并或撤销学院。

学校可根据学科交叉集成、资源配置或体制机制改革需要成立学部。

第五十九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享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师资队伍建设计划、课程建设和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活动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负责学院教职员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负责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五)管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一般由院长主持。

第六十一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每年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二条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第六十三条学院坚持教授治学,依法保障学术自由,成立院级学术委员会,结合实际形成系统完整的学术组织体系,就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指导、学科建设等学术事务发挥咨询、评定、审议作用。

第六十四条依托学校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中心等按照各自章程或有关规定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立交叉学科研究中心或直属科研机构,统筹组织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六十六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办学经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优先满足教学需要。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条学校健全财务预算、绩效管理、经济责任、信息公开等制度,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六十九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分别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二级核算、二级管理”或“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七十条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负有保值增值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统筹校内外资源,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高质量的后勤服务。

第七十三条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注重保护历史风貌建筑,不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和校园环境,为教学、科研及改革发展提供支撑。 第七十四条学校重视外部关系,广泛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不断适应、服务、引领社会发展。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拓展经费来源,争取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与资助,助力事业发展。

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使用捐赠,保证捐赠目的实现。

第七十六条学校可与政府、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公民个人等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也可共同设立合作办学机构,建立联合研究中心、研究院、实验室等机构。

第七十七条学校坚持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公历10月2日。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中间为盾形主体,主体上部为篆书“北洋”,底部为数字“1895”。盾形外侧为“TIANJINUNIVERSITY(PEIYANGUNIVERSITY)”和“天津大学”均匀排列。校徽边沿为51个齿状修饰。

第八十条学校校色为“北洋蓝”。

第八十一条学校校旗为长方形,长宽比为3∶2,“北洋蓝”色。中间上为白色校徽,下为白色“天津大学”及“TianjinUniversity”字样。

第八十二条学校沿用1935年9月23日确立的校歌,词作者廖辅叔、曲作者萧友梅。歌词内容为:“花堤蔼蔼,北运滔滔,巍巍学府北洋高。悠长称历史,建设为同胞。不从纸上逞空谈,要实地把中华改造。穷学理,振科工,重实验,薄雕虫。望前驱之英华卓荦,应后起之努力追踪;念过去之艰难缔造,愿一心一德共扬校誉于无穷。” 第八十三条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依据上位法变更而对章程进行的修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八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自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学校原有规章制度内容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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