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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王者荣耀上线“午夜巡逻”的合规性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20 11:42:49浏览:10分类:游戏攻略

论王者荣耀上线“午夜巡逻”的合规性

前言:

7月5日腾讯 游戏 为解决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身份在午夜偷玩 游戏 的问题,推出“午夜巡逻”功能。该功能将对实名为成年人身份且夜间 游戏 超过一定时长的用户进行人脸识别验证,未通过或拒绝验证者将被当作未成年人纳入防沉迷监管,并被强制下线。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来限制儿童的屏幕时间。目前“午夜巡逻”已经在《王者荣耀》、《和平精英》等超60款产品上线,并将逐步覆盖更多 游戏 产品。

Q1、什么是“午夜巡逻”?

“午夜巡逻”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它其实是一门技术活,由 科技 巨头腾讯公司推出,指通过人脸识别,阻止22:00至08:00的儿童玩耍。所以本质上“午夜巡逻”就是人脸识别。那我们来谈谈人脸识别是什么?

人脸识别。 人脸识别的抽象概念是指通过对人脸图像上的特征参数进行捕捉,分析出可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或其身份的过程。换个角度,如果把自己当作数据主体来形容,我们的人脸就包含了很多的人脸特征,计算机将人脸进行扫描,得到一堆的数据,这些数据以二进制的形式存储在电脑服务器里,这就完成了前面的数据捕捉活动;等到需要识别时,计算机把存储的数据对照人脸进行对比分析,得出是否匹配的结论,这就是人脸识别。从概念上,我们容易获知在人脸识别过程中,每个人都会产生大量的人脸识别数据,包括人脸图像以及其处理得到的数据,这些数据大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指向具体的人或身份,敏感且私密。因此对于人脸识别数据,我们需要尽可能的自我控制或保护。

实名制。 在虚拟网络世界里,用户的真实身份和虚拟身份是相隔离的,换句话说用户的真实身份只有一个,但是马甲却可以有很多人,因此对用户在虚拟网络世界里的行为就变得难以约束,比如通过虚拟身份进行招摇、提供虚假信息、甚至是犯罪等。基于此,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网络信息的决定》提出了网络信息实名制的要求,2017年生效的《网络安全法》规定,“用户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若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所以腾讯 游戏 要求用户在注册 游戏 账号时,需要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并且是成年人的身份证。对于儿童来说,如果想玩王者荣耀,只能是通过用父母的真实信息注册的 游戏 账号才可以进行 游戏 。正因为此,“午夜巡逻”才有了巡逻的基础。对于正准备半夜排位上分的儿童来说,如果想顺利上分,除避免猪队友外,还需面临“午夜巡逻”的随时阻击。

如此看来,“午夜巡逻”确实可以起到有效阻止儿童午夜偷玩的效果,但是交付我们的脸蛋儿,它值得信赖嘛?

Q2、“午夜巡逻”值得我们信赖嘛?

互联网时代,技术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的便利,但是技术的好不是无条件的。

技术有罪。 当年快播案王欣等人以“技术本无罪”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持“技术无罪”论的人不在少数,他们认为“技术是纯粹的,错的只是使用技术的人”。正如雅思 贝尔斯在《 历史 的起源与目标》中所说的,“技术仅是一种手段,它本身并无善恶。一切取决于人从中造出什么,它为什么目的而服务于人,人将其置于什么条件之下。”但,过分强调技术的独立性,甚至乌托邦出一种游离于 社会 规范之外的“技术无罪”,拒绝接受法律的约束和道德的审视,恐怕并非 社会 的福音。因此目前看,人脸识别至少可以总结出三宗罪。

一、技术可靠度不够。 今年1月30日,清华大学RealAI团队发布了一条重大发现,成员利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漏洞,实现15分钟解锁19个陌生智能国产手机。具体选取了19款国产智能手机(排名前五的国产手机品牌,每一品牌下选取了3-4款不同价位的手机型号,覆盖低端机到旗舰机)。操作第一步:测试人员把19部国产手机进行人脸识别,全部绑定为“1号同学”。第二步:让旁边的同学、同事,拿起他的手机,进行人脸识别(结果被直接识别,打不开,说明被系统发现了)。第三步:将1号同学的照片,特别是眼睛部位,打印出来,贴在我们平时戴的眼镜上面,结果上述19款国产手机全部秒级解锁。手机被解锁后,我们手机里的、视频、App应用、甚至手机银行,全都能被别人自由使用。可见,目前的人脸识别技术可靠度还不够,技术尚未成熟。

二、技术应用缺乏重视。 去年有个刑事案例吸引着我的注意,一个职业学院休学的00后男孩通过抓包技术攻破了厦门银行App人脸识别系统,使用虚假身份信息注册了多个账户并倒卖牟利,获刑三年。这里的抓包技术指将网络传输发送与接收的数据包进行截获、重发、编辑、转存等操作,这并非新技术。一般犯罪分子会用技术手段攻破3D人脸识别系统,但是该男孩只是将抓包技术应用到人脸识别的场景,用「自己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数据包」换掉「虚假身份的人脸识别身份认证数据包」,然后使用本人的脸完成人脸识别比对,以一种「偷梁换柱」的方式绕过系统的审核。而出现上述漏洞的原因是App未对人脸身份和提交的身份信息做校验。可见,明明存在合规的路径,但就不去实现,可见技术应用缺乏重视。一款手机银行App都如此,我们完全有理由怀疑大部分的应用程序在功能设计、校验等方面缺乏严谨性,对于技术问题和隐私问题都可能缺乏足够的重视。

三、技术容易被滥用。 现在,我们经常可以在地铁、商场、餐馆等等场所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看见好几个摄像头,它们在保护着我们也在肆无忌惮的收集我们的私隐。摄像头的存在,仿佛天罗地网一般,让坏人无处藏身,也将我们拍个“精光”。可怕的是,任何的组织或者个人都可以设置摄像头,都可以肆意收集我们的私隐,在没有任何告知的情况下,直接利用「尚不成熟的人脸识别技术」掌握我们的私隐。如此,我们不知道自己的私隐何时被收集,被谁收集,私隐被如何使用,被分享给谁,又存储在哪里......这些答案我们不得而知,但理应被我们知晓,因为我们才是数据的主人。

总结上述三宗罪后,我们发现人脸识别是一道容易“变味”的技术。 在疫情期间,很多App提升了人脸识别技术,我们戴着口罩都可以被轻易的识别。现在更是戴个眼镜,就能轻易的解锁我们的智能手机。因此,我们非常有必要对人脸识别高度警惕,不能以私隐换便利。同时监管部门也更早的认识到了这点,抓紧给人脸识别戴上紧箍咒,对其予以限制。

Q3、“午夜巡逻”的紧箍咒长啥样?

法律将人脸识别归类为生物识别,其产生的数据称为生物识别信息。

生物识别信息。 《民法典》在个人信息的分类中包括了生物识别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在敏感个人信息的分类中包括了个人生物特征。国标《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安全规范”)将面部识别等定义为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并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范畴。而欧盟GDPR将生物识别数据定义为,“通过对自然人的物理、生物或行为特征进行特定的技术处理而得到的个人数据。这类数据生成了自然人的唯一标识,比如人脸图像或指纹识别数据。”同样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总结范畴,生物识别信息归类为敏感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归类为个人信息。

多重叠加保护。 相对于一般个人信息的保护,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无疑需要更大,监管的合规要求也更高。根据《安全规范》,敏感个人信息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上进行了加重保护:

1、收集环节:用户的“明示同意”(相对于授权同意而言,明示同意需要用户作出作出主动声明或肯定性动作,包括主动勾选 等)。

2、传输和存储环节:加密处理(密码技术采用密码管理相关国家标准实施)。

3、共享和转让环节:特别告知同意(需要特别告知敏感个人信息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征得明示同意)。

4、访问控制时的触发授权机制(当收到用户投诉时,投诉处理人员才可访问该个人信息主体的相关信息)。

5、机构设置:对于处理超10万人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要专设保护专员和机构,而个人信息的数量要求是100万人;另外需要对大量接触敏感个人信息的人员进行背调,了解其犯罪记录、诚信状况等。

6、安全事件的告知(发生敏感个人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而个人信息的泄露告知还需要满足可能严重危害个人权益)。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又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特殊存在,一旦发生泄露,会给个人带来严重损害。因此根据《安全规范》,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在敏感个人信息加重保护的基础上又加一重保护:

1、收集环节:需单独告知收集、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存储时间等规则,并征得个人明示同意。而敏感个人信息只需要明示同意。

2、存储环节:原则上存储原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如样本、图像等),可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摘要信息;在采集终端中直接使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实现身份识别、认证等功能;在使用面部识别特征、指纹、掌纹、虹膜等实现识别身份、认证等功能后删除可提取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原始图像等。另外企业确需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应当与个人身份信息分开存储。

3、共享、转让环节:企业原则上不应共享或转让、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确需共享和转让的,仍应当单独向用户告知目的、信息类型、接收方身份以及数据安全能力等,并征得个人明示同意。

因此“午夜巡逻”不是随意巡逻的,它被要求戴上观音菩萨赐予的紧箍咒。

Q4、“午夜巡逻”的正确姿势是什么?

在头戴紧箍咒时,如何帮助师傅斩妖除魔是孙悟空需要想的问题。而企业需要深入去思考的是,在午夜巡逻时,如何实现人脸识别的多重保护。答案无疑是做好合规工作。概括来说是建立企业完备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予以保护,包括数据的收集、使用、存储、传输、加工、删除等。当然前提是企业需要对全部的数据进行调研分析,进而实现分级分类,分别设定好合规义务。但是目前的挑战也很大,难点主要集中在立法层面的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技术间如何实现有效结合问题。所以我们一方面需要随时关注立法和执法监管,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 探索 法律和技术的有效结合,同时积极开发隐私增强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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