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养狗怎么举报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26 03:41:52浏览:17分类:动物百科
法律分析:举报电话110,举报地点居民地各派出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养狗举报电话怎么打
问题一:如何举报无证养狗 如果那狗没有影响到你,
那我建议你不要去举报。
如果确实影响到你,
你可以到居委会去举报,
如果他们不管.
你可以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反映.
问题二:我想举报一个无证养狗厂 需要向哪个部门举报 目前非严打时期,除非出现什么意外事件!不过你也可以这样!
在楼洞口张贴“近期园区内集中投药灭鼠,请园区业主照顾好儿童及宠物,出现问题概不负责!并且为了创建和谐园区,不定期进行宠物证件检查,无证饲养宠物全部没收”最后落款:辽宁省沈阳市爱卫会!!!物业、街道也不敢管!你多贴几张,挨个门洞都贴上,要不不像!
问题三:养狗没狗证应打那个电话投诉 直接打110
养狗归派出所管
问题四:谁知道举报无证养狗的电话 你是哪里的
问题五:没有养狗证狗子能不能举报捉走 可以举报!是不是捉走,要看主人是否愿意立即去办狗证
问题六:谁知道举报无证养狗打哪个电话? 如果那狗没有影响到你,
那我建议你不要去举报。
如果确实影响到你,
你可以到居委会去举报,
如果他们不管.
你可以直接到当地派出所反映.
问题七:养狗扰民如何投诉 小区有一家饭店老板养几只狗晚上半夜三更一直叫到哪里举报
问题八:违法养狗投诉电话 正常应向公安、居民委、卫生防疫或畜牧管理等单位投诉,如涉及到侵权可以向法院诉讼。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 *** 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和区、县、乡镇人民 *** 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畜牧兽医、卫生等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有关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类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负责对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人诊治的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人民 *** 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居民、村民中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养犬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规定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居民、村民、业主应当遵守公约。
问题九:小区养狗向什部门投诉举报 彻底禁狗比所谓的文明养狗更合理!
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不管是在居民区还是在公园等公共场所,主人遛狗的场景随处可见。与此同时,狗粪的气味、犬吠的声音以及狗对人的人身安全的威胁,无不让人狗矛盾白热化。”
但是采取的所谓的文明养狗的措施太软弱,太妥协。
所谓的文明养狗听上去好听,可惜长期的狗患现实告诉我们,提倡文明养狗,最后只能是一句空话,一纸空文。
正是这所谓的文明养狗,充满了软弱和妥协,让养狗人变本加厉,得寸进尺,狗患越来越严重!
1.只有少数人能做到所谓的文明养狗,大多数养狗人根本不会去真正响应文明养狗。
也就是说,从总体上说,只要允许养狗,就无法保证所有的养狗人都去自觉养狗。
2.即使那少数所谓的文明养狗人。
虽然是比不文明养狗的人略微好一些。
但这是五十步笑百步。
那些所谓的养狗人从本质上说仍然是把自己的爱好建立在对公众利益的破坏上。
只是文明养狗的人危害比不文明养狗的人略小。
3.如果是真正的文明人,应当正确认识到养狗根本就不是一种健康积极的爱好。真正的文明人应当自觉不去沾染养狗恶习。养狗对狗主人的健康也有很大的伤害,而且非常浪费时间和金钱!
综上所述:解决狗患的根本方法是彻底淘汰害人害己的养狗陋习!
问题十:家庭乱养犬,如何投诉 吃呀!
举报电话公安局110,报警地点:居民居住地各派出所。养犬人有“不给犬只系狗绳、不挂犬牌、惊扰市民等不按规定养狗、遛狗”等行为,群众投诉到公安机关后,第一次违规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不听警告拒不改正的,将进行罚款处罚。民警表示,犬主人如果受到公安机关的警告或者处罚,都将“记录在案”,可能会影响犬主人需要开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等的办理。
根据《吉林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一)违反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虐待、遗弃犬只的,责令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养犬证或者未年检的,依法收容有关犬只,并按照每犬处1000元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交易犬只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四)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犬只交易、诊疗、美容、培训和表演等活动扰民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至5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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