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仔先生-趣站-一个有趣的网站!
鹏仔先生

鹏仔先生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动物百科 > 正文

我杀了他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26 04:30:05浏览:9分类:动物百科

我杀了他

据说读完书的99%的人都找不到凶手——东野圭吾《我杀了他》

作家穗高诚在自己的婚礼上被杀了。

他的经纪人、编辑和新娘的哥哥都以为是自己成功杀掉了他,并为此沾沾自喜。

到底发生了什么?想要将这个故事说清楚,我想首先应该向大家介绍几位书中的重要人物:

穗高诚

知名作家,患有鼻炎,随身携带鼻炎药。

神林美和子

一位诗人,也是作家穗高诚的未婚妻。

神林贵弘

美和子的哥哥,父母双亡后,兄妹二人被不同的亲戚收养。

5年前,两个人又重新回到父母的老房子居住。二人之间,谁都没有把对方当成兄妹,而是产生了对异性的情感并发生了关系(不要问我是什么关系)。哥哥眼睁睁看着心爱的妹妹(女人)嫁给别人……

浪冈准子

准子是穗高的“前女朋友”,在宠物医院工作。曾经为穗高堕过胎,穗高也向她表示一定会娶她。但是,她忽然听说穗高要结婚了——新娘不是她!(穗高真妥妥的渣男!)

骏河直之

穗高的经纪人。之前的骏河是一个会计,但是贪污了公司很多款项,穗高帮他摆平后开始为穗高做经纪人。但是穗高的很多作品都是出自他的笔下,某种情况下可以称之为影子作家。但他却不以为意。

一次在电梯里,她遇见了准子,并默默地爱上了她。准子是穗高的粉丝,并带着准子去见了穗高。结果准子和穗高在一起了(这叫什么事儿)。

雪笹香织

穗高的编辑。三年前曾和穗高在一起过,并一起生活了三年。穗高认识准子后,香织发觉与穗高断了私交。

香织发现了美和子的才华,为之做了编辑并出版了书籍。美和子和穗高也因其而相识。

婚礼前一天,美和子和哥哥贵弘两人一起到未婚夫穗高家商量婚礼事宜。突然,浪冈准子来到穗高家的院子里,为了避免尴尬,穗高将美和子和正巧有事来临的编辑雪笹香织带去二楼欣赏作品,由穗高的经纪人骏河立即出门与准子沟通。准子随后离去。

谁曾想,准子又偷偷潜回,并在穗高的院子里自杀了。

我先去天堂等着

我相信,不久后你也会过来的

请把我的身影烙印在你的眼中

——准子

遗书旁边摆着一个眼熟的瓶子,是穗高平常用的鼻炎药的药瓶。此时药瓶中还有八粒胶囊,而胶囊中的药粉已经被准子替换成宠物医院中的毒药。

晚上穗高和骏河将准子的尸体从院子中送到准子住的公寓中,并制造出一种准子就是在自己公寓自杀的假象。并且穗高安排,如果警方询问就说准子是骏河的恋人,刚刚二人分手了,因爱殉情。

这一切都被在雪笹香织看在眼里,穗高走后,雪笹香织被骏河发现,在交流过程中,香织发现药瓶中还有六粒胶囊,并在骏河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拿走了一粒毒胶囊!

和美和子住在酒店房间的贵弘在房间里发现一张纸条:

我知道你和美和子之间有超越兄妹的关系,如果不想让别人知道,请听从一下指示:

信封里有胶囊,将这个混入穗高服用的鼻炎胶囊中,放入药瓶即可。

到底是谁在让贵弘这样做?

又是谁发现了他和妹妹的“肮脏关系”呢?

就这样,毫无意外,婚礼现场出现了文章开头的那一幕:

作家穗高诚在自己的婚礼现场被杀了!

雪笹香织

回到家的雪笹香织,脱下参加婚礼时候穿的衣服,只穿着内衣站在镜子前,把手叉在腰上,挺胸观察自己的样子。

我感觉到体内涌出某种情感,我不知道如何发些,只能紧紧握住拳头。

我重生了!

我做到了!

我杀了他!

那个被穗高扼杀心灵的雪笹香织

今天再次活过来了

骏河直之

漫长的一天终于要结束了

我的心中没有任何罪恶感

因为我只是做了应该做的事!

准子,我为你报了仇。

我杀了他!

穗高死亡一周后,香织、骏河、贵弘三人同时收到一份电报: 二十五日,举行头七,下午一点,在我家的客厅见——穗高诚

而当天现场等待他们的是刑警加贺和美和子。

现场三个人进行了紧张又烧脑的辩论,谁把毒药混入了穗高的鼻炎药中是解谜的关键,但 每个人为了自保而给出的证词,却出乎意料的成为了另外两人无罪的证明!

加贺听完证词,坚定地说:“答案已经出来了”,而只有凶手才能听懂他接下来说的一番话……

这里我就不告诉大家刑警加贺到底说了啥,反正我是看了也没知道到底凶手是谁。

正应了那句引语:99%的人看完也不知道到底谁杀了穗高,随意,你是那1%吗?欢迎您现在就去翻看,然后来留言板告诉我谁是凶手吧!

鹏仔 微信 15129739599

百科狗 baikegou.com

免责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当前被刊用文章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邮箱:344225443@qq.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

  •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了
  •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
内容声明:本文中引用的各种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图表及超链接等)均来源于该信息及资料的相关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媒体、协会等机构)的官方网站或公开发表的信息。部分内容参考包括:(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参考使用,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本站为非盈利性质站点,本着为中国教育事业出一份力,发布内容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接任何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