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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当作宠物养的动物?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31 21:11:40浏览:10分类:动物百科

在国外有没有法律规定禁止当作宠物养的动物?

1、野生动物保护法列举保护的动物,当然是不允许个人随便当宠物来养的;

2、国外严格立法禁养大型宠物犬。(必须首先保护人类的安全,以及不养狗的人的权利)

(1)在美国,为蓄养宠物狗的人群服务的律师对顾客做的法律建议里第一条就是:“不管您家的宠物狗多驯顺、多值得信任,也千万不要将小孩和老年人单独和大狗留在一起。不然您家人受害后,您要承担刑事责任。”

(2)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对案件的判决遵循过去的判例,现在越来越多的判例支持“特定犬种限养/禁养”法条,也就是说被禁止饲养的大型犬的品种越来越多了,这些国家恰好几乎全民养狗的英联邦国家和美国。

(3)英国在1991年即通过“特定大型犬种限养/禁养”类的预防性法案《危险犬只法》,规定“蓄养的违禁犬只可以即行没收销毁”。

(4)宠狗理想国度--澳大利亚,有全世界最严厉的大型犬种管制,违者须受刑责,犬只会被没收或销毁

在“爱狗如命的澳大利亚,的确允许蓄养大型犬种作为宠物,但是是作为特殊的“限制犬种”。澳大利亚诸郡所有现行的《伴侣动物法规》、《猫狗管理法案》和《犬类法》中都有“被蓄养的北美斗牛犬、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根犬、巴西菲勒犬、阿根廷獒等特别限制犬种在任何场所都必须被主人戴上不短于规定长度的约束皮带和防止咬人的口套、在任何场所都要有明确提醒‘恶犬在此’的警示标识、在狗主地产内要有与人居处分离的单独狗舍、狗主要实行防逃逸措施、将犬只与孩童隔离”的条款。

未执行上述标准的狗主会受罚,犬只将被没收或灭除。

大型宠物犬若要在澳大利亚享受与中国同样的随意奔跑待遇,只在不毛之地的中部沙漠牧场中才有可能,如果在城市街道上四处游逸,唯一的下场就是被捕杀。

(5)美国阿拉巴马州关于“恶犬及危险犬只”的法规规定:

“以下犬种被认为是危险犬种:比特犬和加那利犬……只允许犬主拥有符合数量及用途登记的大型犬只……凡已登记的危险犬种产崽,狗主必须在幼崽出生六个月后将其送出当地市政府辖区或移交给当地动物收容所,以备销毁。若违反此条,狗主所保留的狗崽将被立即没收并销毁。狗主可被处以50美元-500美元的罚款或/和不超过30天的拘禁。”

3、禁养大型宠物犬,但也必须保护那些爱狗、养狗人的权利!

(1)全世界只有“禁止将大型犬种蓄作宠物”和“保护特定用途犬只福利”的法规,没有“灭绝大型犬种”的法规。

(2)英美法系,要求立法程序正当:“当政府机构要合理剥夺公民私产时,必须让公民拥有意见被注意和听取的权利”。

所以北美和英联邦国家的动物保护组织和养犬俱乐部凭借此规定,不停向最高法院对大犬禁养法提出违宪上诉、敦促议员提出废止恶犬法的动议。尽管上诉屡被驳回、动议无法成为法条草案,但他们的努力对修正法条和执法程序也做出了一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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