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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案例分析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8-03 07:28:18浏览:6分类:动物百科

民法学案例分析

[答案]本案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一是甲与丙之间成立无因管理关系;二是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关系;三是乙和A之间的监护关系。对于A的损害,应当由甲、丙承担侵权责任,其抗辩事由不成立。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刘卓作为动物饲养人,张山作为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他们能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造成,方可免除责任。本案中,被告主张乙没有尽到监护职责的理由不成立。由于甲是为了丙的利益管理该宠物狗,在管理中没有重大过失,该动物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最终由丙承担责任。因此,在甲向受害人作出赔偿后,可依据无因管理之债把支付的赔偿金作为必要费用向丙追偿。

无因管理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一,甲拾到狗,积极寻找失主,表明其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饲养、管理该动物,可以认定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甲作为管理人,丙作为受益人,二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关系。甲有权请求刘卓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如登报费、饲料费等。第二,甲牵着狗散步时,与他人聊天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给他人造成伤害,作为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应当考虑毕竟甲是无因管理人,丙作为动物的饲养人,对动物致人损害也不能免除责任。 之后甲可向丙主张无因管理之债,包括精心照料同时登报寻找失主等的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清偿负担债务请求权等。

我还特意去翻了自己的笔记,答得挺累的。希望给个好评,求采纳,求赞,求加分。谢谢

咸阳的狗市是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上,每个周日是狗市开集的日子。

宠物狗是人们为了消除孤寂或出于娱乐目的而豢养的犬类动物,或者出于非经济目的而豢养的犬类。狗是一种有灵性的动物,已被人类驯化了几千年,其嗅觉灵敏,动作敏捷,善解人意,忠于主人。在很多国家,各种体形优美的狗早已成为最受喜爱的家庭宠物。

比较著名的宠物狗有:中华田园犬、哈士奇、京巴、藏獒、松狮、金毛、德国牧羊犬、雪纳瑞、大麦町犬、博美犬、吉娃娃、苏格兰牧羊犬、萨摩耶、可卡、拉布拉多、比熊、贵宾犬、马尔济斯、比利时猎犬、泰迪熊犬、边境牧羊犬、阿拉斯加,猎狐梗等等。

饲养好处

在这个高速度的压力山大的社会中,想要减轻自己的压力,从而提高自己的工作效率的话,建议您不妨试试养宠物狗狗,它会给你带来很多的乐趣,有的还会达到治疗疾病的效果,当然也是因人而异,当你把宠物狗狗视为自己最亲密的朋友的时候,你就会有这种感觉。

对于一些子女在外,家里没有人相伴的孤单老人,可以喂养宠物狗狗,因为这样可以使你的生活更加的充实,解除生活的孤寂感。

让自己的小孩子饲养动物,可以培养他的责任感、和要对动物有爱心。当自家的宠物狗狗与你有了很多年感情之后,你会把它当做亲人看待,舍不得它,宠物狗狗可以促进人与人之间更好的交流与沟通。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宠物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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