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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8-03 13:48:40浏览:11分类:游戏攻略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制定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昆明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避免、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云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气象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暴雨、连阴雨、寒潮、低温、霜冻、暴雪、冰雹、雷电、大风、大雾、高温等所造成的灾害。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气象灾害综合防御体系,鼓励气象灾害防御研究及技术创新,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政府综合考评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风险区域和防御规划,制定防御对策和措施,并组织开展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中小学科普宣传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中小学生气象灾害防御意识。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气象灾害防御捐赠物资和资金,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在气象灾害易发区和其他需要重点气象保障的区域,覆盖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的设施设备。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平台,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设集约共享、全媒体融合、按需推送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发布平台,其所属气象台站应当利用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媒体等方式,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 气象灾害预警由低至高划分为四级:Ⅳ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Ⅰ级(特别严重),依次用蓝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不得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抗旱应急工程及配套设施建设。在重点经济作物主产区、林区、生态保护区、重点水资源保护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增雨。

 农业、林业、水务、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业抗旱、森林防火、库塘蓄水、抗旱物资保障等工作。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开展城市内涝、洪水灾害、地质灾害的防范以及交通疏导、抢险救灾等工作。

 水务、滇池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防汛期前,组织疏浚河道、维护防洪设施设备,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险段的巡查。

 第十五条 寒潮、霜冻、道路结冰、暴雪等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公安、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疏导交通、清除道路积雪积冰,指导生产经营维护单位采取防寒、防冻、除霜除冰(雪)措施,保障城乡交通和水、电、气的正常运行。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种植、养殖业的保暖、防冻工作。

 林业、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预防和减少灾害损失。

 城管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应当对广告牌等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管理责任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或者拆除。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船舶航运等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避险措施。

 第十七条 大雾预警信号生效期间或者大雾天气出现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施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机场高速路限速、限行、封闭等安全管制措施。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港口、高速公路、交通要道等建设大雾监测设施,及时与相关部门共享监测信息,实时发布大雾警示信息。

 大雾橙色以上预警信号生效期间,学校、幼托机构应当停止户外教学活动;用人单位应当减少或者不予安排户外作业;必须进行户外作业的,应当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或者采取限时轮岗措施。

 第十八条 在易受冰雹灾害影响的烤烟、林果等主要经济作物主产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冰雹灾害的调查和研究,为人工防雹工作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科学布设人工防雹作业点,适时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第十九条 高温天气出现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省防暑降温措施有关规定,重点帮助老、弱、病、残、孕、幼人群高温防护。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时间,减少或者停止安排户外作业。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按照、行业标准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管;

 (二)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区(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由各行业管理部门进行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投入使用后,其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中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被检测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及时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中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进行限期整改。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报送情况、防雷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抽查和通报。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水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制作和发布由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病虫害等次生及衍生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据实提供保险理赔所需的气象灾害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气象灾害发生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消除灾害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同时做好灾情调查评估、灾后救助等后期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立即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应急救援资金投入机制,完善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储备、调运、分发、使用制度,保障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实际需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气象灾害防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定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

 (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执行响应流程的;

 (三)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未按照规定处置或者处置不当,导致重大损失的;

 (四)未按照要求汇交气象探测和气象灾情相关资料的;

 (五)发生气象灾害事故隐瞒、谎报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信息内容和结论的、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的、传播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信息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侵占或者擅自移动、关停气象探测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播发设施设备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是气象部门通过气象监测在道路结冰到来之前做出的预警信号,提示百姓预道路结冰带来的影响,交通部门尽量减少道路结冰带来的交通事故,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是道路结冰预警信号中的第一级别。

1基本概况

道路结冰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道路结冰**预警信号防御指南 1、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2、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3、行人外出尽量少骑自行车,注意防滑。

2应对措施

道路结冰当发布道路结冰**预警信号时,交通、公安部门会根据道路结冰的程度和路面状况,科学合理地采取限速、限量和封闭措施,指挥和疏导行驶车辆;按照行业规定适时采取交通安全管制措施,如机场暂停飞机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等。同时,及时撒盐抗冰,并组织人力清扫路面。如果发生事故,应当在事发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建议居民出行前,提前拨打122咨询高速路况,以便根据需要取消和调整出行计划。道路结冰时,人们应尽量减少外出。如果必须外出,少骑自行车,同时要采取防寒保暖和防滑措施。步行时尽量不要穿硬底或光滑的鞋。行人要注意远离或避让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老少体弱人员尽量减少外出,以免摔伤。非机动车应给轮胎少量放气,以增加轮胎与路面的摩擦力。司机朋友在道路结冰情况下应该如何驾驶呢?一是降低车速。按照公路可变情报显示板上预告的车速行驶,防止车辆侧滑,缩短制动距离;二是加大行车间距。冰雪路面的行车间距应为干燥路面行车间距的两到三倍。三是沿着前车车辙行驶,一般情况下不要超车、加速、急转弯或者紧急制动。需要停车时提前采取措施,多用换挡,少用制动,防止各种原因造成的侧滑。四是在有冰雪的弯道或者坡道上行驶时,应提前减速。五是及时安装轮胎防滑链或换用雪地轮胎。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1

各学区、区直各单位:

 为切实有效应对这次暴雪灾害,防范、处置今后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我局制订了《 XX 区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参照制订本单位工作预案,做好学校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了有效防范、处置因灾害性天气带来的各种自然灾害, 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的安全,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确保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 精神 , 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气象灾害的预防及应急处置。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放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首位,把气象灾害的预防放在突出环节,密切监视灾害性天气,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各校在当地政府统一 领导 下开展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学校主要 领导 负总责。区教育局对各校应急处置工作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并开展督查。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险情,应迅速响应,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并在当地政府的 领导 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

 二、应急救援指挥组织及职责

 (一) 领导 小组

 区教育局设立防御气象灾害工作 领导 小组(以下简称为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全区学校的防汛防台及灾害性天气险情处置工作,组长由区教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区教育局副局长担任, 领导 小组成员由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区教育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各校建立相应的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和抢险队伍。

 (二)主要职责

 1、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职责

 组织制订完善学校防灾预案;组织开展学校防灾检查,督促各校及时处理影响防灾安全的有关问题;贯彻执行上级防灾指挥命令;遇重大灾情时统一下达停课、师生转移等命令;指导学校抢险自救和灾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学校灾情调查统计,并向上级部门报告;指导并开展学校灾后救助;决定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各项决策和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

 2、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专业工作小组)职责

 (1)协调组:会同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研究政策和措施,并向 领导 小组提出建议,为 领导 小组 提供 决策依据;制定和协调落实应急救援工作的各项决策和措施,检查督促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协调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及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协调和参与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有关专业工作小组涉及防灾的相关工作;承办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做好相关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的 整理 ;全面掌握了解、报告及发布事态发展的各类相关信息;完成 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巡查组: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防灾工作的指导、检查和 总结 ;指导灾区学校卫生防疫工作,预防疾病流行;完成 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抢险组:组织维持事故现场秩序、稳定事故现场事态;组织现场伤患人员的救助工作,随时掌握伤患人员治疗情况等;完成 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后勤组:指导和监督学校危破旧校舍的维修管理;指导和监督学校各类灾害隐患点的观测和处置;指导开展灾情统计上报和灾后救助工作,负责全区学校灾害事故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完成 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5)调查组:进入事故现场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经过;查清事故责任及责任人,提出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处理办法等;依法研究提出事故善后解决办法;完成 领导 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职责

 处理日常防灾的指导、协调、联系等工作。负责防灾期间会议召集,文件、传真的拟订和转发;通知、督促、检查各校防灾工作;做好值班工作,包括预警和信息记录,与防汛、气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做好防灾信息通报、宣传 总结 等工作。

 4、学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职责

 (1)日常工作职责

 ①制订切合本校实际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准备必要工具和材料,密切注意气象部门的灾害性天气通告。

 ②加强对学校师生防灾知识的宣传,通过短信、出校刊、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把防灾基本知识宣传到每位师生,在灾害性天气特别提醒师生往返途中注意安全,提高广大师生防范灾害的意识和能力。

 ③加强检查和做好防范工作,经常保持校园道路、排水设施畅通,对校园内容易受淹的地方,做到逐点检查,确保地下水道疏通。对学校的基建和修建工地、校舍墙体、屋面、门窗、电气、室外天线、空调室外机、外悬挂物、广告牌、旗杆,以及围墙、自行车棚、宣传栏等定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对出现的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坚决查封学校危房,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④加强学校的图书、电教、仪器设备的防护工作,对图书馆、电脑房、实验室、锅炉房进行严格管理,特别注意化学药品的安全存放,切实做好防水防潮工作。

 (2)应急救援职责

 在上级防灾指挥机构和当地政府的 领导 下,规范、有序、快速、有效地组织开展本校的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

 三、灾害分级和预警机制及应急响应

 (一)灾害分级

 气象灾害是指:暴雨、高温、寒潮、大雾、雷雨大风、大风、冰雹、雪灾、道路积冰等灾害性天气。

 按照气象灾害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重大灾害(ⅱ级)、较大灾害(ⅲ级)、一般灾害(ⅳ级)四级。气象灾害等级根据防汛和气象部门的预报为准。

 (二)预防和预警机制

 1、有危破旧校舍或地处易发生山体滑坡等灾害隐患点的学校,应当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2、各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应当在灾害性天气前组织力量开展防灾检查,发现有安全问题的,及时处理和整改。

 3、可能受降雨、雪灾等恶劣气候影响的,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和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均应加强值班,与气象、水利等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灾害情况,针对可能出现的灾害,研究防御对策,明确防御重点,及时向学校和师生及社会发布信息。加强对灾害隐患部位的巡查,必要时采取预警、转移师生和财产等措施。

 (三)应急响应

 1、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1)接到灾情消息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

 (2)学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要加强对灾情的观察,专门进行有关预防知识教育,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并做好应急抗灾准备。

 2、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1) 接到灾情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部署防灾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组织指挥学校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值班,及时了解天气变化,并向学校传达预报、预警信息,根据预案做好危险地区师生转移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力、物力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 领导 结构。

 (2) 学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根据汛情、雪灾等情况,及时制订预防措施,并进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落实相关的加固措施;靠山、靠水、有危房的学校落实抗灾措施,做好防御工作。

 3、重特大气象灾害(ⅰ、ⅱ级)

 (1) 接到紧急警报时,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启动相应的等级响应,根据上级要求,动员部署防灾工作。区教育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向学校传达灾害的预报、预警,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师生,组织人力、物力抢险救灾;及时将防灾情况报上级防灾 领导 结构。

 (2) 学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要坚守岗位,检查落实防灾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手机和学校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确保通信畅通,若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汇报,出现重大灾情时,立即将灾情上报当地政府防灾指挥部,请求支援;学校的建筑工地立即停工,加固在建工地的脚手架、塔吊、升降机及建筑 模板 ,确保施工工地安全,并积极与施工单位配合,避免建材水浸受潮,减少损失,避免学校工地事故发生;按照上级要求,组织抢险小组待命抢险救灾,做好学校停课、师生撤离、贵重设备转移安置等工作,以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教育局和学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加强值班,主要负责人和值班人员的手机、值班电话全天候开机,保障防灾现场通讯畅通,确保防灾信息的获取和传递。

 (二)应急队伍保障

 组织必要的教师员工应急抢险队伍,落实学校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力保障。

 (三)治安保障

 加强与当地公安部门的联系,做好学校的治安工作。

 (四)医疗卫生保障

 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络,做好学校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预防疾病流行,做好师生疾病免疫和学校公共场所消毒工作。

 (五)加强防御气象灾害避险知识宣传,提高师生的防灾减灾能力。

 五、善后工作

 (一)各级各类学校密切注意灾情动向,灾情解除后,及早向区教育局和当地政府报告灾情损失情况,区教育局一方面及时派人分片到各地各校检查了解受灾情况,另一方面将在第一时间汇总、 整理 全区教育系统的灾情,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全系统受灾损失情况。

 (二)各校抓紧组织人员对灾后的学校进行大清理。对被淹的校园,及时请当地防疫部门进行防疫消毒处理,对重大疫情、病情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对受损较严重的校舍门窗、屋面,以及围墙、宣传栏、自行车棚等,及时提出整改 方案 上报,并抓紧落实维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三)各校及时向全校师生了解师生家庭的受灾情况,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多种有效的措施对受灾师生家庭进行适当慰问和救助,确保不使一名学生因家庭受灾而失学。

 (四)抗灾救灾后,区教育局及各级各类学校针对防灾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及时进行定性和定量的` 总结 、分析和评估。 总结 经验,查清灾情损失的原因,找出问题,吸取教训,修改预案,并为以后抗灾工作做好各项准备。

 六、附则

 (一)预案制定与完善

 本预案由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办公室制定,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各校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教育局防灾工作 领导 小组或报区给予表彰;对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2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全面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公共管理水平,使洪涝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科学地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自治区范围内突发性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洪涝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台风暴潮引起的洪涝灾害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洪。以“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 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应对洪涝灾害,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不断提高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救助水平。

 1.4.2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4.3坚持以防为主、防抗结合。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防汛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统筹防汛抗旱工作,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1.4.5坚持依法防灾、群众参与。坚持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依法保护水资源,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指)。市、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的防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自治区防指

 负责 领导 、组织、协调全区的防汛工作,其办事机构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防办)设在自治区水利厅。

 2.1.1组成

 自治区防指指挥长由自治区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广西军区副司令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防汛抗旱工作的副秘书长和自治区水利厅厅长任副指挥长,自治区水利厅1名副厅长任秘书长,自治区 党 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卫生厅、广电局、信息产业局、水文水资源局以及自治区气象局、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海事局、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空军南宁指挥所、广西电 网 公司、柳州铁路局、广西红十字会等单位各1名负责人为自治区防指成员。

 2.1.2职责

 贯彻实施有关防汛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防汛法规、规章和制度,组织制订大江大河防御洪水 方案 ;执行国家防总和自治区 党 委、政府的命令,及时提出防汛工作具体部署,配合做好流域防洪工作;及时掌握全区汛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灾减灾措施;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统一调控和调度全区水利、水电工程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地防汛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汛安全检查;组织调配全区防汛物资和队伍;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预案3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紧急应对局地暴雨灾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防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防汛抗旱工作职责》等文件 精神 ,制定本预案。

 当出现突发性局地暴雨灾害后由县委、县政府主要 领导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情况,根据险情、灾情迅速作出决定,县防汛指挥部发布命令,启动预案,所在乡镇政府具体实施。

 一、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

 在市、县防汛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的 领导 下,随时掌握重要天气信息,及时进行雨情、汛情预警,传达上级抢险救灾指令、命令等,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抢险救灾行动,收集、 整理 上报雨情、汛情、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职责

  当局 地出现强降雨,造成农田、道路、公路、饮水、电力设施,通讯设施被冲毁,房屋倒塌或南部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后,各乡镇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积极行动,大力配合,通力协作,按照各自的职责,抢险救灾。

 1、所在乡镇政府

 防汛第一责任人的乡(镇)长、村主任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调查了解受灾情况,迅速组织乡(镇)、村干部,排洪机具进行排洪除险,紧急转移群众,妥善安置无家可归人员,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尽快恢复受灾群众的生产生活,并快速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民政局报告灾情。

 2、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迅速派员到受灾现场处理险情,帮助群众撤离出危险地带,动用市政工程设备,疏通排水管道、泄洪渠道,保证排、泄水管 网 畅通。并将灾情速报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

 3、国土资源局

 迅速派出应急调查组赶赴灾区进行地质灾害调查,组织乡镇紧急转移受威胁群众到安全地带,并在规定时限向县政府、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

 4、相关部门

 农业部门要抽调人员将农作物受灾面积、种类及受灾程度进行详细调查核实,并协助抢险救灾。

 民政部门要逐村逐户排查倒塌房屋及危房,协助乡镇搞好对口迁安,安排好灾民并准备足够的救灾帐蓬和必要的生活用品,保证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地方居住。

 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调用机械修复抢险道路,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水务部门要积极做好抢险全过程技术指导。

 粮食部门要积极做好灾民粮油供应。

 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拨付救灾所需资金。

 电力部门要及时派员抢修水毁电力线路。

 人武部要调动民兵预备役支援当地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公安部门要做好抢险救灾的社会治安维护,防止坏人破坏。

 供销、商业、物资部门要准备好抢险救灾物资和工具,等待命令。

 卫生部门要积极做好受灾地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气象部门要对强降雨天气加密观测预报,及时发布雨情信息。

 广电部门要通过电视及时将重要天气信息及抢险救灾指令向社会公布。

 发改部门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毁修复计划安排上报和项目争取工作。

 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要确保电话通讯畅通和 网 络畅通。

 教育部门要迅速撤出危漏校舍中的师生。

 旅游部门要迅速撤离或疏散危险地带的游客。

 经贸部门要迅速撤出受洪水威胁的厂矿企业单位职工及财产。

 林业部门要做好林木水毁统计,积极协助乡镇政府抢险救灾。

 三、局地暴雨抢险救灾组织纪律

 当出现突发性强降雨时,当地政府(乡、镇)、村 领导 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果断组织抢险救灾。防汛行政责任人不得擅离防汛工作岗位,要严格执行防汛24小时带值班制度,及时传递、发布雨、水、险、灾情信息,对迟报、瞒报、漏报、谎报灾情,造成防汛抢险工作严重失误;对不执行本预案、不履行各自职责和防汛抢险指令,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按照《省重大防汛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之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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