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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4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07-10 01:27:41浏览:7分类:教育知识

刑法学讲义读书笔记4

刑法的时间效力,对未来的合理预期是所有生物存活的基本条件,作为万物之灵的人类更是需要合理预期,法律必须保障人们的这种需要,让人面疫恐惧,因此禁止溯及即往是对权力的基本约束。法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空间范围,还包括时间范围刑法的时间效率及刑法在何时生效在何时失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有无追诉的效力。看到这段话之后,想到了开封淮河医院错换28年的案例,除了关注案件的判别之外,我更想思考的是 诸如狸猫换太子的事件。两个孩子抱错已成事实,那么到底我们是追究主观犯错还是客观犯错?已经没有太大的意义。都弥补不了两个孩子这28年的人生以及对两个家庭所带来的伤害。我们要思考的是怎么样在在现代的医疗中,孩子出生后没有特殊情况都和母亲待在一起,已经大大减少了此类事情的发生。我的孩子在出生后因为缺氧,就在新生儿保温箱里待了一个星期。当时我也思考过是否会有报错的现象。但是什么也没有发生。我想在判决此类案件时,除了弥补当事人的错误之外,医疗机构更多思考的是如何在今后的工作中避免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思考题,2013年加行贿,600万行贿时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100万,2016年新的司法解释确定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500万,如果行为人2017年被抓,应当适用何时的司法解释?我的理解是应该是用2016年的司法解释。

当看到路人处于危难之中,你只需简单的是医援手,就可以救起一名,但是却冷漠地走开了,最后路人死亡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路人并无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构成犯罪,但是是否需要在立法上规定见死不救罪以匡扶摇摇欲坠的道德秩序呢?我老师说,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法律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减少善行人的后顾之忧鼓励,而不是强迫见义勇为。那我不是很支持见死不救罪。不过可以要求公民在一些遇到恶性刑事案件的时候,必须要履行一定的救助义务。至少应该报警,如果无动于衷就可能构成犯罪,但这种犯罪应该属于轻罪。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会引起危害,结果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两者之间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原本在我的认知当中是凡事皆有因果。但是书中却说我们无从得知因果之间的关系,只能得知某些事物总是会连接在一起,而这些事物在过去的经验里又是从不曾分开过的,我们并不能看透连结这些事物背后的理性,为何我们只能观察到这些事物的本身,而且发现这些事物总是透着一种经常的连接,而被我们在想象中归类。这是英国哲学家休谟所说。他认为人类根本没有能力去把握因果关系。因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中,经常会出现多因一果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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