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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歌词发朋友圈会侵权吗

作者:百变鹏仔日期:2023-11-16 22:00:01浏览:10分类:歌词大全

不会。

个人分享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一般认为并不会侵权,如果是商用是不可以的。

绝大多数人之所以将歌曲分享到朋友圈,并非是为了盈利,而是出于个人对作品的欣赏,发表评论或者向朋友介绍作品,此类行为虽是传播作品,但仍可归属为个人欣赏范畴。

下载盗版歌曲侵权吗

不算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在第22条规定了12种情节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而且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保证,所引用的他人歌词必须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几句歌词构成作品的障碍在于,歌词常常因篇幅太小而缺乏独创性因此不受保护,比如「我们的爱」副歌第一句:"我们的爱",除了篇幅太小,且因为这种句式经常使用而进入公有领域,就因此不具有独创性,即使引用,也不构成侵权。

假设,引用歌词过多,且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这涉及到是否构成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用歌词发朋友圈会侵权吗

从法条可以看出,引用歌词加入自己创作的歌词中,并非在于介绍,评论,也并不在于说明某一问题,因此初步判断应该构成侵犯原词作者的著作权。如果一首歌均由他人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构成,比如古巨基的「劲歌金曲」。这构成著作权法的汇编作品,因为其编排具有独创性,因此构成演绎作品,但其行使著作权应受到原词曲作者的同意。

但这时候仍需强调,具有高度识别性的歌词并不意味着天然即具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法律分析:可能有人说商业模式与版权保护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如果音乐平台的商业模式不能盈利,这些平台不可能持续向版权方购买版权,也谈不上保护音乐版权。关于商业模式,有些人认为就是向用户收费的模式,其实好的商业模式不完全等同于收费模式,各音乐平台应该充分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并结合优质资源开发独特的、个性化的产品,用好的产品吸引用户,形成合理的商业模式,向用户收费只是多种商业模式之一。从我做起,自觉做到不买盗版、不用盗版,为正版音乐付费。如果网络音乐平台解决好上述两个问题,再加上网民版权保护意识逐步提高,相信我国音乐版权保护的状况会发生根本性好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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